一、设立依据
1、《港口法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、爆破等活动;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,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,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。
2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(九府发[2009]9号):港口内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、爆破等活动的审批改为备案。
二、前置条件
1、与采掘、爆破作业相关的工程已获得有关部门批准;
2、建设单位与采掘、爆破施工单位签订了委托采掘、爆破合同或协议;
3、采掘、爆破作业单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;采掘、爆破作业人员和船员具有相关资质和技能;
4、采掘、爆破机械设备和作业船舶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;
5、施工作业及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满足港口安全生产的要求。
三、提交资料
1、港口采掘、爆破施工作业备案登记表(原件3份);
2、工程相关批准文件(复印件各2份);
3、建设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营业执照(复印件各2份);
4、采掘、爆破施工作业单位资质证书(复印件2份);
5、采掘、爆破施工作业的合同或协议书(原件2份);
6、采掘、爆破施工作业方案(包括安全、环保等防护措施)及可行性评审报告(原件2份);
7、采掘、爆破机械设备和作业船舶的有关安全检验合格证(复印件2份);
8、采掘、爆破作业人员和船员的有关操作证、适任证(复印件各2份);
9、申请港口爆破工程施工作业的,还应提交拥有被爆破设施的权属文件(原件2份)。
四、备案服务程序
1、申请人向市港口管理局窗口申报;
2、转市港口管理局安全技术科;
3、安全技术科征求施工所在分局意见后审核办理;
五、承诺时限
1个工作日
|